律师文集 01-25 583
遗嘱的形式不合法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未设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田某不是赵某3的法定继承人。田某提供的赵某3给其出具的“遗嘱”为遗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份遗嘱的效力问题。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要件有明确的规定,因遗嘱是遗嘱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死亡,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无法自证,故为了充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法院应当从严把握遗嘱形式要件在认定效力方面的规定,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应认定无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所涉遗嘱系田某代写,属于代书遗嘱,但该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亦非见证人代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且没有录音等其他证据对代书遗嘱系赵某3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佐证,故法院对该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田某据此主张继承赵某3涉案房屋及相关财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田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二审期间,田某提交:证据一、处方单,欲证明田某与赵某3自2013年起即共同生活;证据二、田某诊疗病历,欲证明田某与赵某3长期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证据三:田某银行流水记录,欲证明田某收入情况以及对赵某3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赵某1、赵某2认为:三份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无法确认,证据二与本案无关,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证据三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田某并非被继承人赵某3的法定继承人,其持赵某3遗嘱主张赵某3向其遗赠涉案房屋及相关财产,但其所提交书面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一审据此判决驳回其依据遗嘱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及相关财产归其所有的诉求处理正确。田某二审主张其属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并据此要求分得遗产,与一审其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诉讼理由及诉讼请求均不一致,赵某1、赵某2亦不同意二审直接处理,本院予以直接审理势必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故本院不予直接处理,其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田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田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