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1-23 732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的法院审理思路解析
在审理代位权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是否具有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主体资格。这就要依据《合同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在确定了原告适格后,在代位权诉讼的实体审理中,即需要审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及具体数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确定包括三个层次:(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孕有合法债权尚未确定;(2)虽然享有债权,但债权是否到期未确定;(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未确定。因此,审理代位权诉讼时,需要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是否到期以及债权数额是多少进行事实查明,并依据查明情况作出裁判:(1)若查明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代位权不成立;(2)若查明债权存在但尚未届清偿期,代位权不成立;(3)若查明债权债务存在且已经到期,应进一步查明债权的确定数额,此时次债务人可以用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如果抗辩成立,可以减免次债务人的债务,但此时的判决结果应为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4)在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前提下,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的数额以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的数额,确定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债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