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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宅基地证,拆迁有补偿么

拆迁纠纷 07-21 991

一、那么拆迁区域范围的村落,没有宅基证的房子是否有拆迁赔偿?
宅基地补偿和房子补偿属于两种不同的概念:
一是宅基地补偿;
二是房屋补偿。
宅基地是村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属于私有财产。面对拆迁政策的补偿要求规范明确了不论有没有宅基地的补偿,被拆迁人名下的房子一定有补偿。
二、在拆迁过程中,农民和拆迁方必须签订拆迁协议。
根据我国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而用于规范农村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内容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组织所有,然而土地征收的受益方为被拆迁农户个人。文件要求进一步决定了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由被征地农户主观意愿同意并签字,合同方可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判决。
这起案件是村民刘某、郑州市某区政府补偿安置不合理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最高法行申3774号。
1992年,刘某所在村镇全体村民整体搬迁,村组另行划分宅基地并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刘某按要求缴纳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和建设费后,顺利申请了一块宅基地。
1996年,刘某离开村庄,去往郑州工作,因工作原因,刘某在申请到的宅基地上一直没有盖房,村组也没有向其发放宅基地使用证。
2008年刘某将户口又迁回该村,该处宅基地因该村新农村建设需要经村民委员会同意,由该村第三、五村民小组占用,为此第三、五村民小组于2008年租用本村村民的土地并支付租赁费用,将该土地交由刘某使用。刘某在没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况下,自建住宅一栋并居住至今。后所在村进行拆迁,刘某因没有宅基地使用证成为全村唯一没有资格领取补偿款的农户。多次协商未果之下,刘某将郑州市某区政府告上法庭,在胜诉后获得了拆迁补偿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某虽然不持有宅基地使用证,但不能否定1992年刘某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事实,刘某在该村出生,退休后户口又迁回该村,故其应当享受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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