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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公司股份转给已婚子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离婚纠纷, 股权纠纷 07-21 5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已在2011年8月31号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的司法解释,很明确的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公司股份并不属于不动产,在实践中能否认定为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呢

无锡律师认为从当时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本意来看,关注的重点不在解释什么是“不动产”,而在于将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与“确定只归一方”进行链接。因此,如果父母一方将公司股份、车辆、船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同样应视为确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女方父母出资买车,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的车辆不被认定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将更加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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