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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非法人的股东和公司财务混同,可以申请其连带赔偿责任么

企业法律服务, 律师文集 07-21 507

如果有证据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现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混同是指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使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失去了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主要表现在:
公司的营业场所与股东的营业场所相同;
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者其他财产混合;
公司与股东的账簿合一,账目不清;
股东随意调配公司的财产,或者转为股东个人财产等,都导致财产混同。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财产混同是对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和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财产混同一方面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一体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一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个公司的财产,而产生的负债则为公司的负债。您上述说,股东将属于公司的钱打入股东个人账户是典型的财产混同行为。因该股东行为导致公司失去独立性,侵害了您的利益,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公司在股东财产混同问题上进行了区别规定。因此,对于您的问题,要看该公司是一人公司还是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公司是多个股东,则应适用《公司法》第20条规定。若该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则应适用《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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