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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离婚纠纷 10-19 775

夫离婚案件中涉及到公司股权如何处理

在夫妻公司离婚案件中,涉及以下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无锡离婚律师认为,夫妻公司的离婚案件不能简单的应用婚姻法的规定,而是需要结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具体处理时,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考虑
1、离婚后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以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的一方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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