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 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 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 实意思。”
同时《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也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 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取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贯穿 合同从订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也应遵从诚 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实事求是地考虑各种因素,包 括从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来认定争议条款或者发生歧 义的词句的准确含义。并以公平的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冲突。
内容约定不明的合同如何履行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
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
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人们在同样的交易中通常采用的合同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无论在国内交易中,还是在国际交易中都已形成了许多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可以用来补充当事人合同的内容。
(3)法定补充原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商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所谓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更多关于无锡律师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无锡律师网http://www.hzflvsh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