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7-20 605
有一些合同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此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会想方设法来阻止生效的成立。
无锡离婚律师为你解答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此外,“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也就是说,虽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但这里的“条件”应当是自然发生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正当地阻却或促成条件成就,就有违订立合同时的初衷,应当恢复至原来的状态,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如下: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提字第11号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机关作出公证合同才能生效。在办理公证手续过程中,公证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对合同条款的某些写法作出修改。卖方到公证机关取走了全部合同原件,但向买方提出了非公证机关建议修改条款的变更其他合同内容的意见,被买方拒绝。此后,买方和公证机关多次要求卖方提供合同原件,办理公证手续。卖方拒不提供合同原件,致使公证手续无法继续办理。卖方主张因公证不成,合同未生效,双方发生纠纷。此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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