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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向属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此类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合同纠纷 07-18 723

关键字眼是“属地”二字,如果双方对属地认可是工程所在地,而不是其他含义,则要看工程所在地有无仲裁机构,是否只有唯一的仲裁机构:
1、如果工程所在地有唯一的仲裁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可以认为有效;
2、如果工程所在地没有仲裁机构,则约定无效;
3、如果工程所在地有仲裁机构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如果对“属地”所指本身有不同意见,而确实又能提出合理的理由,则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法》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第六条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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