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07-18 712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各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不少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因为遭受人身安全等威胁,不敢让家人知道,有的家人即使知道了,也基于怕影响孩子的名誉和前途等考量选择忍气吞声,往往直到多年后案发才被揭出。在这种背景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明文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算。
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如受害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即使受害人年满18周岁,该时效也不以18周岁为起点,而是应该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受侵害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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