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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对出卖人的救济

合同纠纷 08-10 330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利益。因买受人的过错解除合同 时,依据《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 标的物的使用费”的规定,因此出卖人可请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占有期间的使用价 款。且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的规定旨在对出卖人因合同解 除所受到的损害进行填补,因此使用价款应结合出卖人履行合同后可得利益和因 买受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进行核定。在实践中,当事人之间有时会约定因 买受人的过错解除合同时,出卖人可保留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部分人民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在该约定对买受人过于不利的情况下,依公平原则对出卖人保留价款 的数额作出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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