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 08-10 324
部分人民法院在处理当事人请求解除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主张时,若当事人 对合同解除未作约定,依据《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 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当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债务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 卖人即可获得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支付以交付的标 的物价值为限的全部价款。人民法院在支持了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款项的 主张时,买受人不仅需支付剩余价款,还需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产生的利息及违 约金。但在出卖人存在过错或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可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买受人需承担的利息和违约金酌情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