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7-29 450
地方对妇女婚嫁以后的土地权益采取漠视的态度,如有的地方 实行增人不增地的政策,妇女出嫁以后在娘家的户口和土地权益被取消,而在婆家 那里却得不到补偿;有的地方妇女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使用权得不到 保障,离婚或者丧偶的妇女回到娘家,难以在娘家再分得土地等。在日渐增多的离 婚诉讼中,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日益凸显,外嫁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益往往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所谓外嫁女,主要是指嫁到外村、外镇、外县,但出 嫁后户口仍在原户籍地的这部分农村妇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 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0条规定,农村妇女在承包土地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
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末婚、结
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 包的土地。农村妇女,从一出生时起,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 织在发包土地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额不论男女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不能因为
是妇女而不许其承包土地,也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分配给其应有承包地份额。
(2)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结婚往 往在男方家落户。有的情况下,男方家是属于另外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该妇 女在新居住地如果未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
不得收回。
(3)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 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 承包地。①对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的妇女 可以向发包方,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可以向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 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