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7-18 380
1。本院再审认为,关于案涉两份认购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预约合同以缔结义务行为作为标的,合同内容一般并不涉及本约应有的内容。从案涉认购协议约定内容看,虽然也有认购人取得优先购买权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但还约定了购买商铺的基本状况、价款、付款方式及时间、商铺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基本包含《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且慕建民支付了相应房款,新华富公司亦收取了购房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新华富公司再审称该两份认购协议性质是预约合同,双方之间未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