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06-22 3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 229号)也明确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犯罪中: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中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如造成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中的被害人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