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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会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当事人提 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 合审查判断,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进行认定。
在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进行认定时,人民法院一般考虑以下 因素:第一,当事人双方是否有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书面材料;第二,双方当事人用 以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书面材料的效力;第三,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贷合
意;第四,借款确已实际交付至借款方。
2.如果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如果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接下来则会对借款本金数 额进行认定。在本金问题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般有如下主张:第一种,借款人主张 债权凭证载明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不一致;第二种,利息提前扣除;第三种,出借人 主张为现金交付。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认定该案件 属于哪种情形,继而按照不同情形的不同规定进行裁判。出借人提供的银行转账 凭证金额与债权凭证载明金额并不一致时,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借款人主张为利 息提前扣除,出借人主张为采取现金方式支付,此种情况颇为普遍。有的人民法院 在认定时,会参考借贷双方签约时交易地位是否平等及当地是否存在利息提前扣 除的交易习惯。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 额大小、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因此, 对出借人主张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金额为实际出借金额,借款人以利息提 前扣除为由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方面认可债权凭证的证据效力,推定债权凭证 载明金额为本金;另一方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债权凭证,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 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 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金额是否为实际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