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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损益相抵与买受人知情同意

律师文集 06-16 217

过失相抵规则是指违约方的相对人,也即债权人对违约事实及损害结果的发 生存在过错时,可以根据债权人的过错程度减免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在司法实践 中,若债权人过错是违约事实及损害结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债务人则一般不构成违 约。如因买受人受领迟延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可以视情况减免出卖人的责任, 若出卖人已经尽到了保管、交付义务,则出卖人已不构成违约,毁损标的物、灭失的 风险应当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此外,守约一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害结果扩大 的义务,若是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的,守约一方应对损害结果的扩大承担部分责任。 此外,双方违约并不当然适用过失相抵,而是应当就各自的违约事实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再视具体案情决定是否能够抵销。
损益相抵则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可以主 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损益相抵规则主要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场合。 可以视为一种利益而予以扣除的一般有:(1)因物的毁损而致新生异种利益。如房 屋毁坏所留的木板等、汽车全毁时所存的可用零件等,此为损害事故所致新生异种
利益,自应从损害额中扣除。(2)以新替旧。依规范目的说,损害赔偿所应填补者 为实际损害,新旧间的差额为超过实际损害的部分,自应予以扣除。(3)原应支出因 损害事故而免于支出的费用,如因无须继续履行合同而免于支出进一步的费用。(4)原本无法获得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获得的利益,如赛马时骑手策马致死却因而获 取奖金。但因基于法律规定受害人受有利益,而依该法律规定意旨不得扣减的和基于 造成利益者的意思而不得扣减的除外。例如,第三人对于赔偿权利人的赠与。① 买受人知情同意作为违约责任的减免事由,是指买受人在订立合同前明知或 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在其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出卖人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时,可根据具体案情减免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例如,在二手房买卖中, 买受人一般应当明知二手房可能存在隐蔽瑕疵,若买受人无法证明出卖人对此知 情且未尽到告知义务时,可免除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在房屋、机动车买卖中买受 人在订立合同前对于标的物上是否设立有其他权利应当明知,故在第三人主张权 利时,出卖人一般免于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而是可根据买受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减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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