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6-07 371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
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 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 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 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定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时间为解除通 知到达对方之时。对方的异议期间有约定从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为解除合同 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有异议的一方在异议期间内提起诉讼的,无论发出解除 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该通知都不产生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