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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律师文集 05-30 222


自然人之间借贷指民间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借贷法律关系。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 此可见,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合同生 效。但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可能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而出现合同可变更、可撤销或者合同无 效等情形,有必要进行梳理。
裁判思路
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需要具备行为人具有相 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房 良俗等要件。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还可能存在以下对效力产生影 响的情形。
1.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
该情形是指民间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签订借款合同为手段,骗取合同相 对方的财物。实践中,常见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或者构成诈骗罪,借款合同效力应 该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 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由此,对 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或者构成诈骗罪的情形,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内容判 断欺诈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和第4项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即欺诈行为是否损害了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是,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如果不是,则人民法院一般 会认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在刑法意义上,一方当事人构成诈骗罪,其诈骗行为必然是损害国家利 益、公共利益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必然损害国家利 益、公共利益。借贷行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具有相对性,主要涉及双方 之间的权利、义务,其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 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人出
其二,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或者构成诈骗罪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 第3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中的“目的”,理应是双方当事人通谋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目的,而 非其中一方的目的,而在诈骗罪中,非法目的仅是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当事人的目 的。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该情形是指民间借贷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涉及向不特定多数人借款,涉嫌或者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此类合同并不当然无效,需从私法层 面独立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的效力,在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一般认为此类合同有效。原因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其在合同双 方当事人之间呈现为一种正当的民间借贷关系,即出借人出借自己合法所有的货 币财产,借款人自愿借入货币财产,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希望合同发生的法 律上的效果也是成立借贷关系,且合同仅涉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必然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必然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和第4项规 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虽然 多个民间借款行为叠加,可能导致借贷行为发生质变,在最终结果上达到需要刑法 评价的程度,但这是公法层面的问题,不宜混为一谈。
(2)《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 业银行业务”,其目的在于规范国家金融信贷秩序,指向能够合法吸收公众存款主 体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规制某类合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 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 同无效”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 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3)出借人在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中一般并无过错,其利益应受到 保护。而在此类民间借贷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往往约定了较高利息的合同义务,如 果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犯罪人只需归还本金和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 失(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借人将无法 得到合同约定的较高利息的那部分利益,对于保护无过错的合同相对方而言,是极 其不利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①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4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还可能因为以下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 其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该情形指出借人利用自己的信贷额度和信贷条件,从金融机构套取信贷资 金后,再高利转贷他人,严重扰乱信贷资金市场秩序的行为。其二,出借人事先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该情形是指借款人
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如为犯罪活动准备资金,借款用作赌资、毒资 嫖资等。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情形均要求相对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相 对人事先不知或者不具有知道的可能性,则人民法院一般不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无 效。
在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人民法院一般按照《合同法》第58 条的规定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借款人应将其依据民间借 贷合同取得的本金返还给出借人,且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都 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无过错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赔偿资金占 用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 率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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