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5-30 211
案由精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其管理 事务。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在管理人和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故无因管理是 债务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包括: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避 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第三,无法律上的义务。其与民间借贷关系的法律关系
十分不同,但实践中确存在难以区分的情形,因此对民间借贷与无因管理进行区分 又是十分有必要的,案由性质不同,其请求权的请求事项亦不同,民间借贷的债务 事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均是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而无因管理之债是由法 律规定,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项活动中受到的实 际损失。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区分无因管理与民间借贷关系的典型情形是基于伤 者请求,好心为伤者垫付医疗款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无因管理与民间借贷关系区分的典型情形是基于伤者请求,好 心为伤者垫付医疗款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对垫付医疗款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进行认定时,最开始出现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是无因管 理。理由是:第一,双方素不相识;第二,垫款者并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伤者垫付 医药费,仅基于伤者请求而自愿、主动垫付的,双方并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第二种 意见认为,此类案件仅为一般借款关系,不是无因管理。理由是:第一,伤者请求垫 付医疗款,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形成了借贷关系;第二,若事后伤者出具了欠条给 垫款者,则更进一步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有欠条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宜 定为民间借贷纠纷。目前人民法院的意见逐渐统一,一般认为基于义务人的请求 而好心为他人垫付医疗款,属于双方已经达成了合意,形成借贷关系,这与没有法 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 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别。但是,在伤者客观上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因双方已不可 能达成借款合意,垫款者的垫付行为往往被认定为无因管理。
其中,双方当事人是否明确表示双方为借贷关系并非法律关系判断的决定因 素,因为此类案件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等熟人之间,出于情面当事人在多数情况 下并不会对双方的借贷关系进行明确的表示。因此,人民法院一般会通过当事人 的行为判断双方是否就借贷关系达成合意,如双方当事人就花费情况进行结算,并 且垫付人要求伤者清偿垫付费用等,这些行为侧面证明了当事人主观上并非是出 于无因管理的目的行事,而是以成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行事。并且,人民法院在 审理时,一般会结合我国的传统习惯和善良风俗进行考虑,认为亲属间出于血缘亲 情关系患难相助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无因管理关系。在主动代替他人清偿债 务等案件中,人民法院也基本秉持这一思路,即通过双方之间的行为判断双方之间 是否存在一定合意,若存在一定合意,则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若只是一方基于
自己的意思作出的单方行为,则构成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