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5-30 363
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常有以出具借条的形式预支工程款,工程完工结 算后再予以扣除的情形,因此要判断双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人民法院通常首先 需要依据借条与借款合同等证据,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 事实,判断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其次,审查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具体履行情况, 判断所涉款项的性质,双方是否真实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而确定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
由于在建筑行业中,常以出具借条的形式预支工程款,工程完工结算后再予以 扣除的情形较为常见,因此要准确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 系,当事人首先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收据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双方 有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事实,即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法 律关系的认定,还会根据借贷双方的关系、借款交付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陈述 等全部相关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双方是否具有借贷合意。同时,人民法院还会依据 双方建设施工合同内容约定,审查包括合同主体、工程款的支付方、收款方、工程款 支付方式、款项金额、付款期限、转款时间、收款账号以及双方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情 况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案涉款项属于借款还是工程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生效,是否真实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进而确定双 方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 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 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 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108 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 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 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 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 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司法裁判中,当事人能 够对案涉款项的相关情况予以说明并作出合理解释,且举证能够形成较完整的证 据链,达到令人确信的程度,其诉讼请求就可能得到支持。且即使双方存在建设工 程施工的合同关系,也并不影响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在一方当事人提供了 如借贷合同、借条、收据等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另
一方当事人主张该借款没有发生,案涉款项为双方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款,也应当承 担相应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借贷没有发生,或存在明显不合常 理的借贷交易习惯和规则,则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双方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