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5-23 376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传统民法理论有三种学说。一为形成权说。该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为诈害行为)的效力绝对消灭。二为请求权说。根据该说,债权人撤销权为纯粹的债权请求权,是直接请求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脱逸的财产的权利,撤销仅为返还请求的前提,不否认诈害行为的效力。三为折衷说,为目前我国理论界通说。根据该说,债权人撤销权兼具撤销和返还请求权的性质,是撤销诈害行为、请求归还脱逸财产的权利,撤销的效果是诈害行为相对无效。尽管没有绝对否定对外效力,但它相对否定诈害行为效力,影响及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之外,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相比,对交易关系破坏力仍然十分明显。盖因债权人之撤销权与代位权虽均以保全债权之共同担保为目的,但代位权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现有之权利,无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均只为本来应有事态之重申而已,其影响甚小;而撤销权系撤销债务人所为之行为,由第三人取回担保之财产,此乃对于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加以破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发生本不应有之事态,其影响极大,极有可能破坏交易安全,如在较广的范围内适用,还可能出现妨碍债务人管理财产,使其在经济能力的恢复上发生困难的弊端。为缓和其对外效力对交易安全的影响,防止债权人撤销权被滥用,各国在立法上对撤销权的行使都进行了限制,一般均规定该权利须通过向法院起诉行使,为该权利设定严格的适用范围,以及限制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等。
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中的5年期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也就是说,该条规定的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除斥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问题。另外,该规定中包括两个期间,一个是“1年”期间,一个是“5年”期间,二者之间是并列关系,无论哪一个时间届至,都导致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