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5-12 259
确定买受人是否已经履行支付义务或如何履行支付义务,需要根据双方当事 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双方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在出卖 人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后,其主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买受人应当按照双方合 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地点与付款数额支付相应款项,由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修 理、调试以及合同中有关发票、收据的交付等不属于主给付义务,系合同的附随义 务,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因此只要出卖人完成了交付义务,则买受人就需要履行支 付义务支付相应款项。需要注意的是,要证明买受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除非合同 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否则增值税发票本身并不是 直接付款凭证。在合同对付款时间地点等有明确约定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依照约定履行 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之间形成了交易习惯,或者已经以实际履行行为改 变了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地点和付款方式等约定,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