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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中彩礼返还的范围

律师文集 05-12 428

实践中彩礼给付常表现为财产赠与,而在男女双方及双方家庭的来往过程中, 可能存在多种赠与行为,此时需明晰哪些财产可以划归进彩礼返还的范围,哪些不 应作为彩礼返还。人民法院一般根据个案情况和当地习俗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1)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赠与方赠与该财产是否明确表示过是以男女双方结婚为 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视为彩礼的财产赠与是非自愿的、迫于当地习俗 和社会压力不得不给的,对于完全自愿、不附任何条件的赠与应视为一般赠与,人 民法院对赠与方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赠与财产的数额,彩礼一般是 大额财产,与当地习俗惯常数额相关联,而诸如见面礼、改口费、亲戚红包等小额财 产赠与应视为一般赠与,人民法院对赠与方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第10条仅笼统地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并未对彩礼应全部返还还是 可以部分返还作出规定。对此,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彩礼不必然全部返还,可以根据 个案具体情况酌情判定接受方部分返还彩礼,尤其是彩礼已经用于婚礼举行、婚房 装修、物品购买或者短暂的婚姻共同生活等情形。在彩礼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或 者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彩礼的使用情况、共同生 活时间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男女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彩礼返还比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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