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5-05 491
对于标的的交付地点,可以判断出双方约定的交付方式的,到 付方式确定交付地点。若买卖合同当事人采取现实交付方式的,出卖人货 的,以买受人收货地为交付地点;买受人上门提货的,以出卖人发货地为交付维 代办托运的,以货交第一承运人处为交付地点。观念交付由于不存在实际上的交 付行为,故通常不涉及交付地点确定的问题,一般按《合同法》的规定,在无约定时 以标的物所在地为交付地点。不能确定具体的交付方式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以货交第一承运人处即货物发运地为交付地点,标的物不需要 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以标的物所在地为 交付地点。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以出卖人营业场所所在地为交付地点,此 处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双方订立合同时尚不知标的物所在地点,也未就交易方式 进行明确约定,则推定为买受人应在约定交货期限在出卖人营业场所所在地提货, 买受人未能在约定交货期限上门提货的,应当视为交付已经完成,买受人自行负担 因此造成的损失。标的物为不动产的,交付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 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 确,且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 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此处的权利凭证为激活码、密码等可以使买受人获得 相应电子信息产品的凭证收到电子信息产品则是指买受人对标的物接收完毕。
交付地点则推定为买受人所在地。
在网购合同的履行中,如前所述,虽然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将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规定为合同厦行 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规定并 不当然排除《合同法》中交付规则的适用,在双方无特别约定时,何时视作交付完成 仍然要视《合同法》规定而定。如需要代办托运的,在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变人的交付义务已经行完毕。一般而言文付给 内具有证明出卖人交付义务履行完毕的效力,但当买受人可以证明虚拟交付和实 际交付冲突之时,如虽然其已在网上确认收货但实际上并木收到标的物,不能仅以网上电子确认收货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应综合考量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 认定实际的交付状态,并以实际交付状态为标准来判断合同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