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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交付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纠纷 05-05 211

交付时间在实践中除标的物有特别要求之外,在一般的买卖关系中精确到日 即可。 在双方未约定交付时间或交付时间约定不明时,若是交付已经完成,采取现实 交付的,以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占有之日或货交第一承运人之日为交付时间,对于何 时取得占有难以通过外观直接确认的,如对地上附着物买卖,若是双方无特别约 定,推定双方为同时履行,以买受人付款之日为取得占有之日。标的物为不动产的, 以办理了相应的交付手续之日为买受人取得占有之日。此外,若是因标的物质量 等原因买受人拒收标的物的,以完成修理、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后买受人正式验 收标的物之日为交付时间。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了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对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 时,交付地点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规则确定,但在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的情 况下,承运人代办托运将标的物运输至约定地点时,交付时间是否还适用货交第一 承运人规则确定,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 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出卖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标 的物运输至指定的交付地点,并交与买受人或承运人时,才视作交付完成,风险负 担一并转移。
对于观念交付,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并不影响交付时间的确定。采取简易 交付的,以双方合同生效之日为交付时间,采取指示交付的,以指示最终完成即合 同生效、相应权利凭证已经交付,请求权让与的通知已经到达第三人之日为交付时 间,采取占有改定方式的,以占有改定协议生效之日为交付时间。
在标的物尚未交付时,大多数情况下出卖人会向买受人送达交付通知,其中对 交付时间或期限一般都有明确约定。交付时间已届至或交付期限已届满,出卖人 已尽交付义务而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受领标的物的,视为交付已经完成。若是补 充约定和一般交易习惯都无法确定应当交付的时间或期限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 约定买受人付款在先的,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货款后的合理期间内交付货物;未 约定买受人付款在先的,出卖人随时可以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也随时可以请求买 受人履行,但是应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无特别约定且双方都已有履行准备 时,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后视为交付应当已经完成。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付时间的确定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交付虽未完 成,但是出卖人或买受人被国家机关执行了强制措施,导致买卖合同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在此种情况下若是强制措施针对出卖人且标的物尚在出卖人控制之下,标 的物因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无法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强制措施针对买受人的,倘若出卖人已将标的物发运且买 视为标的物已经交付,若是买受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标的物可分割的,买受人付清价款的部分视为已经交付,不可分割的,再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赋予出卖人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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