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4-26 464
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首先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具 体表现为行为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对所代理的事务是否拥有代理权,如果行为人 有代理权,则其为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效果。在行为人确无代理权的情况 下,人民法院需要判断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实践中,人民法 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从行为人是否具有有权代理的外观以及相对人 是不是善意且无过失两个方面,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1.行为人是否具有有权代理的外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 导意见》第13条的规定,要构成表见代理,需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 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委托证明、行为 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合同章或者公章、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行为人持有被 代理人签名或者盖有被代理人合同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被代理人曾以公告 或者通知的方式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的无权代 理行为但是并未予以反对(或者已经接受相对人的履行、着手履行合同义务)等。
组是行为人所持有的委托证明或者介绍信需未注明行为的代理权限以及代 限、被代理人的授权通知或者公告需未明确表示过其具体的授权内容,如果相关委托授权表述明确,人民法院一般不认为行为人具有有权代理的外观。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代理人能够证明行为人签订买卖合同所用合同章公章 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系盗用或者伪造,则人民法院一般不认定为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
2.相对人是不是善意且无过失
人民法院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除了判断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 有有权代理的外观外,还会判断相对人在主观上是不是善意且无过失的。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 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 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合同签字、合同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 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被代理人是否知道行为人 无权代理的行为、被代理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此前曾多次实施有权代理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认 定相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如果相对人是从事经常性商事活动的商人,人民法 院一般会认为其应负有的注意义务比普通人更高。如果被代理人已经以符合约定 或者交易习惯的形式通知相对人相关代理权已经终止,则人民法院一般不认为相 对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除非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被代理人的通知未发出、通知形式不合理或者非因其自身原因未收到通知。
如果人民法院能够根据上述要件认定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则行为人的代理行为 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买卖合同有效,且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被代理人和相 对人,被代理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行为人追偿。如 果人民法院认定行为人的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则按照《合同法》第48条关于无 权代理的规定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被代理人未追认的情况下,行 为人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