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 04-26 541
对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协议,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认定与处 理:
(一)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 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 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二)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物权转移手 续后,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当事人一 方认为抵债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 情形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债权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通过以物抵债协议取得了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后 要求债务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