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律师-梁溪区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无锡梁溪区律师刘波
13151955559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要点

合同纠纷 04-21 422

(一)要全面分析当事人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正确认定合同性质。当事 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受托人自行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 交易,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返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除支付固定 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成立以 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自行开设账户并投入资金或购买证券资产后, 将账户控制权委托受托人进行证券交易,受托人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向委托人返 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回报,或者除支付固定回报外对超额投资收益约定由委托人和 受托人按比例分成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 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二)要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对于 被认定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的合同效力,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 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对于被认定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效力,除 受托方为证券公司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 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 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 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 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 作出承诺。因此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有保底条款的委托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对损失分别承担责任,在一 般情况下,应认定受托人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以已经向对方支付回报或 对方已经享受盈利为由进行抗辩的,已经支付的回报或已经享受的盈利可以冲抵 损失。当事人不提出上述抗辩的,法院不主动理涉。受托人以双方之间在本案所涉 委托理财合同之外签订其他委托理财合同,并已经按约向委托方支付回报进行抗
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在审理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证券市场所特有的风险性与 波动性,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 等措施,尽快固定当事人的损失范围,避免当事人对诉讼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而 导致的损失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防止因此给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被动。委托资产 本金损失的计算,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委托资金和证券交付当日市值之和,减去委 托资产控制权实际转移至委托人当日委托资金和证券市值余额之和。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预约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