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 04-21 509
人民法院一般依据合同内容与具体履行情况推断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 示,认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是否实为民间借贷,案涉款项的转移是基于民 间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在具体判断过程中,以下几点经常为人民法院所考虑: 其一,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以投资为名,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投资人”不 能行使对该物的管理权、经营权等使用权,甚至连知情权也没有,则应视为借贷。其二,“投资人”是否参与经营或者管理。以投资为名,但“投资人”在协议中或者在实 际上并未参与经营管理,且对收益有明确的约定,则不符合投资关系中的风险特 征,故应视为借贷。其三,投资协议中是否约定投资回收期限。以投资为名签订协 议且协议中约定投资回收期限,并约定了担保的,应视为借贷。其四,“投资人”是 否享有表决权和知情权。以投资为名,但“投资人”并不享有任何表决权和知情权 的,应视为借贷。
当事人一方主张双方为投资关系的,除其个人陈述外还要提供确定的书面协 议加以证实,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当事人身份资料(具有投资的专业知识或从 业背景)、双方具有业务往来(存在投资的可能性)、双方已经进行了投资的准备工 作(履行了告知投资的项目、风险等义务)、投资市场的交易习惯等,证实双方存在 进行投资活动的真实意思。否则,如果一方当事人仅提供投资合同,人民法院会结 合当事人提交的收据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审查案涉款项往来的具体情况, 考察合同的履行情况,来判断双方行为是投资还是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