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04-08 299
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离队差旅费应否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并进行分割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已经明确应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转 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离队差旅费等,不属于明显带有个人专属性的款项,故依法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而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 费,则应认定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