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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律师文集 04-07 249

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在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认定中,一般以要约或承诺的发出人为买卖合同当事人。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 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 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 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 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不 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因出卖人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造成合同无法被履 行时,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买卖合同。在实践中,出卖人主要包含如下几类:
1.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 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据此可知,所有 权人是买卖合同纠纷中最为常见的出卖人。
2.抵押权人和质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195条以及第219条的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或者质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可以依照约 定将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时抵押权人或 者质权人将成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
3.留置权人
根据《物权法》第236条规定,在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以将留 置财产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此时留置权人将成为买卖合同中的出 卖人。
4.行纪人
根据《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 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当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该合同直接约束行纪人与第三人,所产生的权 利、义务也将直接由行纪人承受。因此,行纪人可能成为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
5.隐名代理中的代理人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规定,当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自己 的名义代为处理被代理人的财产,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代理人有可能成为买 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在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不履行交付标的物、办理登记等 合同义务时,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作为合同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6.法定优先权人
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价款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时 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将成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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