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4-07 258
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买卖合同纠纷时,通常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当 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 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当主张买卖合同成立的一方只能提供经其个人签 字或加盖公司印章的单据而无法提供经对方签字盖章的单据时,人民法院通常 认定其出示的证据只能有效证明自己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对方的行为,所以不能 当然证明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若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难以就买卖合同的内容 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部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 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