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4-06 467
电子信息产品
电子信息产品分为需要以有形载体交付和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两种类型,对 于需要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如载有计算机软件、影视信息的光盘等, 完全可以将其认定为有体物,自然能够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而对于无须以有形载 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 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 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因此电子书、计算机软件等无须以 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也能够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司法实践中,人民法 院也一般将以电子信息产品为买卖标的物的合同纠纷的案由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