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4-06 578
《合同法》未对合同的标的物进行分类,但是根据其第九章“买卖合同”和第十 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章节安排,能够看出标的物为电、气、热力等无体物 的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是适用第十章关于供用 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且另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 规则》等法律法规具体调整供用电、气、热力合同法律关系。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将以电、气、热力等为标的物的合同纠纷案由认定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 热力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等。由此可见,电、气、热力等无体物并非买卖合同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