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 04-06 5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5条第1 款规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 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债权、股权、著作权等权利一般 不适用《合同法》第九章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而是优先适用相关单行法和特别规 定,在没有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 民法院一般将以股权、债权、著作权等以权利为标的物的合同纠纷认定案由为股权 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等。由此可见,股权、债权 著作权等权利并非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仅在缺少相关依据的情况下才可能适用买卖合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