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律师-梁溪区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无锡梁溪区律师刘波
13151955559

买卖合同和定做合同中的第三人履行问题

律师文集 04-05 475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由此可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在于交付标的物并转移 其所有权,因此,只要出卖人按照约定的内容交付了标的物,出卖人是否从第三人处 购买标的物、是否委托第三人代为交付标的物等情形,对合同履行不产生影响。 而《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 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由此可知,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只有在定作人同意的情形下,才能将其承 揽的主要工作任务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且需赔偿因工作外 包而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254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 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 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据此,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 由第三人,无须征得定作人同意,但如果由此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则定 作人可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与此同时,在定作合同关系中,根据《合同法》第260条的规定,定作人可以对 承揽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对于承揽人工作不符合约定的行为,也可 以要求承揽人修正,承揽人不得拒绝。而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只需按照约定 交付标的物即可,无须接受买受人的监督检验。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更多关于无锡律师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无锡律师网http://www.hzflvshi.com更多关于无锡律师事务所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无锡律师网http://www.hzflvshi.com如需要更专业的法律咨询,请拨打电话13151955559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预约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