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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的请求权主体

离婚纠纷 04-03 522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受胁迫而结婚的当事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 后,与胁迫行为人产生了感情,希望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此时,若一概将因胁迫而缔 结的婚姻予以撤销,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及社会秩序。因此,对于请求撤销婚姻 的主体,根据《婚姻法》第1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第2款的规定,部分人民法院认为,只能由受到 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时,婚姻效力才可自始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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