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04-03 583
《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 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 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明确规定了受胁迫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在实践中, 人民法院对该条的理解通常可总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1)“胁迫”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
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 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部分人民法院认为,胁迫行为是指以 对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而威胁或者要挟相对人的行 为。这种行为威胁的客体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用于胁迫 的损害包括现实损害及未来可能造成的损害。
(2)当事人出于恐惧心理与胁迫人结婚
人民法院认为,受胁迫缔结婚姻的当事人,需就自己因胁迫产生恐惧心理与对 方结婚的事实进行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胁迫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 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胁迫行为人具有故意
部分人民法院在考虑婚姻关系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情形时,会从胁迫人的主观 心态进行判定。胁迫行为人需有使相对人产生恐惧的意思,胁迫的最终目的是使 相对人出于恐惧心理与其缔结婚姻关系。胁迫行为人是否存在获取经济利益或者 使对方遭受财产上损害的意思,人民法院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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