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11-12 350
关于杨合鹏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过错。本案中,杨合鹏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杨吉芬以男女朋友之名交往,期间与王吉芬多次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后王吉芬进行人工流产。首先,杨合鹏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王吉芬交往,其具有主观过错。其次,其与王吉芬以男女朋友之名居住生活,并使王吉芬本人及其家人、朋友产生二人具有上述关系的判断认知,其行为有违一般社会道德及社会公德。最后,王吉芬检查怀有双胞胎,但在其得知真相并与杨合鹏沟通无果后不得不进行人工流产,给王吉芬身心造成巨大伤害,该损害与杨合鹏行为亦存在因果关系。故杨合鹏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是正确的。同时,考虑到王吉芬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男女交往过程中,应对对方婚姻状况等信息进行审慎审查并应对处分自身性权利而产生的可能后果具备一定认识和预见,故综合本案事实,王吉芬对其自身损害亦应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王吉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认定均无显著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已付5万元性质的认定,王吉芬与杨合鹏各执一词。王吉芬认为上述5万元系杨合鹏偿还因使用其信用卡所产生欠款,但杨合鹏不认可其曾使用王吉芬信用卡,依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认定上述5万元系杨合鹏偿还王吉芬的欠款,故对王吉芬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杨合鹏称上述5万元系给付王吉芬的补偿款。一方面,杨合鹏自2018年11月1日分四笔向王吉芬转账5万元,该笔款项系在王吉芬查出自己怀孕后,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杨合鹏主动打给王吉芬的。另一方面,根据刑事卷宗中询问笔录,杨合鹏、王吉芬均陈述,王吉芬曾在11月2日向杨合鹏索要过赔偿,曾主张金额为20万元、30万元。故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该5万元为杨合鹏先行支付王吉芬的部分赔偿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系人格权纠纷,如王吉芬认为其与杨合鹏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本案不宜处理,王吉芬可另案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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