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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设立的抵押权有效么

律师文集 11-12 295

本院认为,陈文聪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张芹、张蓉、毛某某、徐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一审认定陈文聪系职业放贷人并无不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虽规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但该条款同时规定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故陈文聪关于其仅有1件诉讼案件不属于职业放贷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陈文聪与张芹、张蓉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无效,张芹、张蓉应当返还借款,同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综上所述,陈文聪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0)苏0213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张芹、张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文聪39.4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4.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6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陈文聪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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