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溪区律师-梁溪区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无锡梁溪区律师刘波
13151955559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妻子有效么

企业法律服务 11-09 323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徐卫东与徐慧琦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徐江洪认为徐卫东是否委托他人代为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事实不清,王桂平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后未转交徐江洪,故债权转让对徐江洪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诉争债权转让通知书已通过邮寄送达方式由债务人徐江洪的妻子王桂平签收,根据家事代理的一般规则,王桂平签收与徐江洪签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结合一审中王桂平陈述徐慧琦曾上门对债权进行催收的事实,可以认定徐卫东向徐慧琦转让债权一事已通知债务人徐江洪。徐江洪主张该债权转让系徐卫东为逃避债务所为,并以其已向原审法院另行提起以徐卫东为被告、徐慧琦为第三人的撤销权之诉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但徐江洪在明知本案正在诉讼的情况下,未经徐卫东和徐慧琦同意,通过向徐卫东的债权人刘康年清偿债务的方式抗辩称自己对徐卫东的债务已履行完毕,不能排除其滥用权利的嫌疑,其在本案中对徐卫东与徐慧琦之间债权转让的抗辩不能成立。徐江洪主张与祝前水之间的债务系赌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徐江洪出具给徐卫东的借条中明确约定由徐江洪承担徐卫东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原审判令徐江洪支付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徐江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版权声明】: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更多关于无锡律师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无锡律师网http://www.hzflvshi.com更多关于无锡律师事务所相关知识敬请关注无锡律师网http://www.hzflvshi.com如需要更专业的法律咨询,请拨打电话13151955559

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
预约咨询律师

微信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