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11-09 294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条规定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我国法律制度中债权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债务人实施的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侵害债权的行为,赋予债权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以达到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债权人撤销权“是以将已脱离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部分恢复为债务人一般财产为目的的制度”。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立法目的不同,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的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仅适用于三种情形:一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其财产,三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的解释(二)》第18条、第19条又将债务人的以下四种行为补充确定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一是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二是放弃债权担保,三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四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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