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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律师-阳台被城管强拆可以要求赔偿么

拆迁纠纷 09-06 897

关于范雷主张的行政赔偿请求依法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的对象应系违法建设本身,组成违法建设的建筑材料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手段、方式应当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未通知范雷,在实施强制拆除过程中未根据建筑材料特点采取适当的方式拆除致使建筑材料价值受损较大,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后亦未及时通知范雷领取被拆卸下的建筑材料,对范雷的财产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故对于范雷主张的经济财产损失人民币50000元的赔偿请求,原审法院结合范雷提交的定货单和订金收据等证据材料,酌情判决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赔偿范雷20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范雷主张的被盗窃贵重首饰价值港币9977元的赔偿请求,因范雷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存在首饰被盗的事实以及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范雷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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