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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拆迁纠纷 09-06 613

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本案中,范雷未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涉案阳台玻璃棚,属违法建设,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权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查处。但是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未依法向范雷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未催告范雷履行义务以及未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前提下,即实施了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要求。退一步讲,即使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主张,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之前,亦未通知范雷到场、告知其采取强制拆除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程序要求,故原审法院认定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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