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03-13 828
公司口头确认签订劳动合同后又反悔,求职者可以要求赔偿么
无锡律师认为如用人单位已经承诺了岗位和薪资,求职者也因为用人单位的承诺而从原单位离职,可以认定为双方在缔约过程中,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可以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城崎将汤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甘亮发送了录用通知,该录用通知的性质是城崎将汤公司希望与甘亮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要约,该要约经甘亮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劳动合同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对作出约定的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甘亮在收到城崎将汤公司发送的录用通知后向上一家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并希望按照录用通知的约定与城崎将汤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城崎将汤公司却以项目搁置,该岗位暂时无法办理入职为由未与甘亮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城崎将汤公司取消录用的行为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甘亮认为其已为城崎将汤公司提供了电子文档等劳动成果,城崎将汤公司取消录用给其造成工资损失,故城崎将汤公司应支付甘亮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由于甘亮与城崎将汤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甘亮与上一家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及提供相关电子文档的行为均是基于对城崎将汤公司的信赖为签订劳动合同所做的准备,但城崎将汤公司最终未与甘亮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使甘亮处于失业状态,给甘亮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城崎将汤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甘亮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在过错范围内赔偿甘亮信赖利益的损失,结合录用通知载明的工资标准及城崎将汤公司的过错程度、甘亮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准备情况及待业情况,酌定城崎将汤公司赔偿甘亮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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